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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乃飞诉被告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飞,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0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乃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易阳春。被告: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曦。被告:赵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飞与被告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