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乃飞诉被告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飞,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0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乃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易阳春。被告: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曦。被告:赵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飞与被告重庆卓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红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