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杰、吴红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杰,吴红文,李昌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监1号监督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吴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诉人(原审被告):吴红文,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昌文,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吴杰、吴红文因与李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民(行)监[2016]42011600007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吴杰、吴红文与李昌文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吴杰、吴红文并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同日,吴杰、吴红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杰、吴红文撤回再审申请(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杰、吴红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圣仕审判员 罗守俊审判员 李勇胜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若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