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艳丽、彭海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丽,彭海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肖艳丽,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彭海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海煌的银行存款8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卅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