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斌、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王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陈斌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8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王建明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萧山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于杭州市××区,原审被告陈斌的户籍所在地亦为杭州市××区,现陈斌上诉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萧山区,但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陈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