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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203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中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同时,被告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7年4月17日,原告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亦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59元,合计诉讼费6,214.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44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玖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0.45元(已付)。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