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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房保亚、杜庆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保亚,杜庆玲,杨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房保亚,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杜庆玲,女,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杨继辉,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保亚与被执行人杜庆玲、杨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应承担债务为XXX元,已执行X元,尚欠债权为XXX元。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