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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福全、姚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福全,姚丽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94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福全,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姚丽华,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峰公司)与被告李福全、姚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峰公司以与被告李福全、姚丽华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