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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陈科、段元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陈科,段元婷,段广东,陈小红,孙子贤,陈建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人民中路14号,注册号321324000039548。法定代表人许祥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岭,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科,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段元婷,女,1991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段广东,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孙子贤,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建露,女,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陈科、段元婷应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40000元及利息,段广东、陈小红、孙子贤、陈建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件受理费405元,由陈科、段元婷负担。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申请,2017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科、段元婷、段广东、陈小红、孙子贤、陈建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越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