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财保4号申请人: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亭县鸿昊盛府B座17号。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含光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户款项4989000元予以保全。并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户款项4989000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小彦审 判 员 徐秀霞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