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红建与李鲜花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建,李尝胆,李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建,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尝胆,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鲜花,女,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红建与被执行人李尝胆、李鲜花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尝胆、李鲜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尝胆、李鲜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