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红申请李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李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李宗敏,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轮台县。本院在执行赵红申请李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宗敏一直电话联系说是没钱,过段时间给,让来我院解决此事亦不来,我院依法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宗敏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6676元,现因开户行不在本地,未能实现划拨;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宗敏然在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李宗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李宗敏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赵红的债权35540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宗敏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永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