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2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阳县刘二堡镇。被告:高某,女,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阳县刘二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田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