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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执字第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志品、程纪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品,程纪风,王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永执字第1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品,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纪风,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晓君,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品与被执行人程纪风、王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程纪风、王晓君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纪风、王晓君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