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梁燕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255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基本信息 被告人梁燕林,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XXXX,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 强制措施 情况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梁燕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梁燕林持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AXX2B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邛崃市固驿镇卷洞桥街由固驿大桥往G108线方向行驶。21时13分许,被告人梁燕林驾车行驶至固驿镇牌坊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梁燕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被告人梁燕林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梁燕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梁燕林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 辩解 意见 被告人梁燕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燕林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梁燕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燕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燕林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燕林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梁燕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江 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