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秀茹与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茹,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065号原告:杨秀茹,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419643822Y。主要负责人:严建海,该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主要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主要负责人:张国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洁,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秀茹与被告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杨秀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计1457元,由原告杨秀茹负担;本案重新鉴定费用7633元,由原告杨秀茹负担7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6868元。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