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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郑涛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君,郑涛,张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君,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郑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玉环,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做出的(2016)晋1081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涛、张玉环的银行存款28900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郑涛、张玉环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