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段保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保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段保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段保成酒后无证驾驶豫Q×××××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出山镇牛昌小学北的公路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段保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保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保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段保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保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保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保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欣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