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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庆贵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3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庆贵,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庆贵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庆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韩庆贵携带尖刀尾随被害人崔某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八条路牡丹街与平安街之间的米兰园一区东门处,韩庆贵冲上前抢夺崔某某的紫色挎包,崔某某与韩庆贵争抢包的过程中,韩庆贵拿出携带的尖刀将挎包带割断,抢下挎包(价值30元)将崔某某推倒后逃离现场。挎包内有现金400余元、LG牌F400S型手机一部(价值2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赃款被韩庆贵挥霍、手机及挎包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崔某某。2017年2月3日,被告人韩庆贵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洁美旅店202室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另查,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韩庆贵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崔某某财产损失及其他物质损失共计3000元,崔某某对韩庆贵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庆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作案工具尖刀照片;书证韩庆贵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庆贵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庆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韩庆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崔某某,在诉讼中韩庆贵家属积极退赔崔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庆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晓辉人民陪审员  程 路人民陪审员  董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