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某,陈某,武汉盛世家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江南家园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562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飞,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飞,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盛世家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江南家园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江南家园1栋1层4号。代表人:涂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能凡,系该公司江南家园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钟某某、被告陈某、第三人武汉盛世家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江南家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武汉盛世家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江南家园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第三人武汉盛世家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江南家园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振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