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家春与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李家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城东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95313341P。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春。上诉人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菏泽市,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