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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运通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运通,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5534号原告:贾运通,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张伟,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运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运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运通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慧人民陪审员  应金堂人民陪审员  汤旭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