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运通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运通,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5534号原告:贾运通,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张伟,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运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运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运通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慧人民陪审员 应金堂人民陪审员 汤旭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