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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温双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温双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310号原告:刘广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被告:温双燕,男。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温双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3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与原告在介休市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借款利息为每月1%,逾期未归还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在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2014年3月30日该笔借款到期,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经本院查明,被告温双燕住址信息不正确,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该住址发现居住人不是被告温双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