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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建兵与武汉富荣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刘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兵,武汉富荣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刘光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58号原告:刘建兵,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富荣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乌市。负责人:周结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光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兵起诉被告武汉富荣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刘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兵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03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的2105.03元退还给原告,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 琥人民陪审员 杜 鹃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