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程某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程某地,闫某云,周某斌,程某香,周某,范某星,济宁泽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94914-3,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园、张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地,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云,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某,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系程某地、闫某云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斌,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香,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某斌(系原告周某之父),身份情况同上。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斌,系程某香之夫、周某之父,身份情况同上。原审被告:范某星,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原审被告:济宁泽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汶上镇闫村社区东南300米处。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因与原审原告程某地、闫某云、程某香、周某斌、周某,原审被告范某星、济宁泽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程某地、闫某云、程某香、周某斌、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706元,上述款项在调解协议签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五被上诉人均同意该款项支付至程某地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健青审 判 员 王 茜代理审判员 汪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