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程荣、XX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荣,XX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24号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北塘区民丰苑3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澜,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程荣,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XX,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荣、XX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43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43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酆 芳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