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源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源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482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玳鸿。被告人:蔡源栽,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蔡源栽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石狮大道莲坂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源栽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0.9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蔡源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源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源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愿意对被告人蔡源栽进行监管帮教的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源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