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张铁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张铁支,尚庆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9324215-6。法定代表人杨文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支,男,汉族,1945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庆喜,男,汉族,1981年4月4日生,住本市祥符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铁支、尚庆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铁支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张铁支撤回一审起诉,已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同意,而一审被告尚庆喜在二审中经本院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张铁支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铁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61元,减半收取2130.5元,由张铁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张铁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