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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培寿与翟莲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培寿,翟莲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582号原告龙培寿,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被告翟莲平,男,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培寿诉被告翟莲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培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培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培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培寿承担。代理审判员 皇甫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