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春玲、王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玲,王红良,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421号申请人:周春玲,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焕章(系原告周春玲丈夫),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王红良,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徐芳,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周春玲与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春玲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银行存款8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辛焕章自愿以自己名下位于宜春市袁山大道1××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春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红良、徐芳的银行存款8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辛焕章名下位于宜春市袁山大道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宜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曾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