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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会义与穆卫宾、苑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会义,穆卫宾,苑凯歌,宋德选,刘清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009号原告袁会义,男,1968年10月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丰,男,1991年6月22日生。被告穆卫宾,男,1980年8月19日生。被告苑凯歌,男,1978年10月5日生。被告宋德选,男,1978年12月18日生。被告刘清彪,男,1974年7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义诉被告穆卫宾、苑凯歌、宋德选、刘清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会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会义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会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会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