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磊、张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磊,张文峰,张爱君,方大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009号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吕磊,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张文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张爱君,女,回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方大兵,男,回族,住址同上。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磊、张文峰、张爱君、方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地址不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