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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锐与王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王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669号原告李锐。被告王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王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吴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