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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435号原告:汪某,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沈某,女,199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汪某与被告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