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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兆涛与杨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兆涛,杨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民初1671号原告:高兆涛,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杨广良,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原告高兆涛与被告杨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兆涛,被告杨广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兆涛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广良偿还原告借款25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数次,并分别于2014年8月1日、2015年元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杨广良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能力偿还。原告高兆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杨广良出具的借条两份、银行转账明细三页,证明截止2015年1月25日,被告杨广良共欠原告借款2560000元,被告杨广良分别于2014年8月1日、2015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杨广良对原告高兆涛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高兆涛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广良多次向原告高兆涛借款,截止2015年1月25日,被告杨广良共欠原告高兆涛借款2560000元,并分别于2014年8月1日、2015年1月25日向原告高兆涛出具借条各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广良向原告高兆涛数次借款,共欠原告高兆涛借款2560000元,有被告杨广良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高兆涛要求被告杨广良偿还借款25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广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兆涛借款25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40元,由被告杨广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