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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武常与魏文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常,魏文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5民初496号原告:周武常,男,1972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宣恩县齐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华,宣恩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文清,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宣恩县。原告周武常与被告魏文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武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华、被告魏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武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7.97元、护理费310元、误工费607.1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00元,共计2325.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魏文清驾驶摩托车在宣恩县华鑫广场前建设路段,与原告周武常驾驶车牌号为T50**的的士车在掉头转弯时发生口角,后魏文清去而复返拦在周武常的的士车前,魏文清与周武常再次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中魏文清用右拳打中周武常头部,致使周武常头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到宣恩县民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住院4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检查费共计1207.97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宣恩县公安局对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魏文清承认原告周武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周武常先骂人,过错在先,又因自己是残疾人,低保户,没有经济来源,不应该也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魏文清承认原告周武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周武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周武常因受伤而花费的医疗费1207.97元,造成的误工费607.16元(参照2016年湖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的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55404元÷365天×4天=607.16元)、护理费310元(参照2016年湖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的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28305元÷365天×4天=31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00元(参照2016年湖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50元×4天=200元),共计2325.13元。因原告周武常提供了宣恩县民族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出院记录、住院结算汇总清单及住院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且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均符合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周武常因受伤而遭受的损失2325.13元予以确认。但鉴于原告周武常在双方发生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可减轻被告魏文清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由原告周武常承担30%的责任,被告魏文清承担70%的责任为宜(即2325.13×70%=162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文清给原告周武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27.59元(2325.13x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武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魏文清负担105元,原告周武常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