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催30号申请人: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西乡凤凰岗莲塘坑工业区A栋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9513X1。法定代表人:陈礼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茜雅朵朵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韩悦秋审判员 叶美魁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