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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金铭与郭效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364号谢金铭:你与郭效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1民初189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效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谢金铭偿还原告郭效先借款人民币33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申请执行费4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