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春朋、桐庐新大陆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春朋,桐庐新大陆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578-2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刚,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吕春朋,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桐庐新大陆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春江路719号。法定代表人康滨,男,该公司经理。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桐庐新大陆大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桐庐新大陆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绥芬河老城区通天路东新荣街北浙江商厦63314号(8层01号和7层01号)房产和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绥2013第3**号),交付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昱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