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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秀蕊与李广友、孙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蕊,李广友,孙全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52号原告:于秀蕊,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李广友,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孙全花,女,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蕊与被告李广友、孙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蕊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秀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