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志善、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善,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善,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刘树林,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胡志善与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树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树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树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志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树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志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