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刚申请执行翟俊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刚,翟俊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41号申请执行人:代刚,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翟俊要,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代刚申请执行翟俊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