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红林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4刑初5号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红林,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1月13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红林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红林为了抽取红利、收取桌费,组织、召集刘邦占、李贵明律延伍、张某1等20余人,在杜红林位于突泉县永安镇哈拉沁村杜辛屯家中用麻将牌、扑克牌进行等赌博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将牌、扑克牌,书证通话记录详单、突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突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赌资收缴清单、证人张某2、刘邦占、李贵明律延伍、张某1等人的证言、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红林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红林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红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赌博用具麻将牌、扑克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边云峰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佳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