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与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1646号 原告: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 经营者姓名:姜世红,女。 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 原告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与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沈阳市大桐玻璃钢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韩文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