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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谢本贵与王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本贵,王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6号原告:谢本贵,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黄静,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长贵,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谢本贵与被告王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谢本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本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本贵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