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谢本贵与王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本贵,王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6号原告:谢本贵,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黄静,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长贵,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谢本贵与被告王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谢本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本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本贵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