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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时刚、尹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时刚,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35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绍湘,男,局长。被执行人时刚,男。被执行人尹小红,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6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6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于2017年4月17日找被执行人时刚、尹小红谈话后,被执行人仍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裁定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时刚、尹小红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2880元的义务,逾期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3.20元,由被执行人时刚、尹小红负担。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