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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苏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伟,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太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苏伟在沙坪坝区倍酸新村被害人王某家中,将室内的1300元人民币及台式电脑一台盗走,后将被盗台式电脑销赃获利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伟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13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手印鉴定书及苏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苏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4天,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伟退出赃款6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