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韩平、肖守花、张庆书、欧阳梅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韩平,肖守花,张庆书,欧阳梅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82号之一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韩平,男。被告:肖守花,女。被告:张庆书,男。被告:欧阳梅艳,女。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黎韩平、肖守花、张庆书、欧阳梅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丁良人民陪审员 何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