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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行审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高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57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2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2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茨河镇石井冲村二组土地新建养鸡场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茨河镇石井冲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632元的行政处罚。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2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6)2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谭明志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