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辖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凌瓶诉王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凌瓶,王勉,沈怀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凌瓶,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勉,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审第三人:沈怀坤,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诉人张凌瓶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3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委托合同是在上海市虹口区签订,且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房产亦是在上海市虹口区,本案的管辖地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住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村XX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