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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7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段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某的存款3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