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7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7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段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某的存款3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